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组成及换届办法
(2003年6月17日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通过
2010年4月21日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由 21至 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由中国科学院、中国银行、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的代表和热心于科技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副理事长由中国银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产生。中国科学院推荐分管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副理事长。
第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以下人员组成:
- 中国科学院推荐2名理事,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银行等部门各推荐 1名理事;
- 中国科学院各学部主任;
- 理事会推荐中国科学院各学部有代表性的院士各 1人。
第五条 理事会秘书长由中国科学院推荐的理事担任。
第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 应届理事会中,若理事长的所属单位发生变更,则其接任者到位后自动担任理事长职务。卸任的理事长可以聘请作为理事会名誉理事长。
第八条 应届理事会中,若副理事长的行政职务或所属单位发生变更,则由基金会办公室征求推荐单位的意见,由其接任者担任副理事长职务。卸任的副理 事长可以继续担任理事直到本届理事会换届。
第九条 应届理事会中,若中国科学院学部主任人选职务发生变更,新任学部主任自动成为理事会理事;若部门推荐的理事所属单位发生变更,则由基金会办公室征求推荐单位意见,由其接任者担任理事。
第十条 理事会的换届工作,在应届理事长的主持下进行。理事会换届既要考虑成员的更替,也要考虑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