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办法
陈嘉庚科学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近期在中国做出的重大原创性科学技术成果,促进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助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设立陈嘉庚科学奖(以下简称科学奖)。

第二条 科学奖由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

第三条 根据《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科学奖共设六个奖项:数理科学奖(包括数学、物理学、力学、天文学),化学科学奖,生命科学奖(包括生物学、医学、农学),地球科学奖,信息技术科学奖,技术科学奖。

第五条 凡近期在所设奖项的相应学科领域内做出重大原创性科学技术成果的科学家,经本办法规定的推荐和评审程序通过,可授予科学奖。

第六条 科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每次评选1项,获奖人数一般为1人,最多不超过3人。如无符合标准的项目,可以缺项。

第二章 评奖委员会

第七条 科学奖设立总评奖委员会,并根据所设奖项分别设立专业评奖委员会。总评奖委员会负责科学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总评奖委员会主席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各专业评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科学院各专业学部主任酝酿提名,经各专业学部常委会讨论通过,由总评奖委员会主席聘任。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九条 科学奖只接受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条 科学奖候选项目由基金会邀请相关领域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推荐人不能是被推荐成果相关论文的合作者。

第十一条 推荐人需填写《陈嘉庚科学奖推荐书》,并附被推荐项目具有重大原创性成果的论文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基金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对推荐的候选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形式审查情况报总评奖委员会确认,产生有效候选项目。

第十三条 往届获奖人以通信形式,对有效候选项目进行预选评审,结果提交各专业评奖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初步候选项目。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奖委员会对初步候选项目进行评审,投票产生不超过2项正式候选项目,并撰写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总评奖委员会对正式候选项目进行审议,投票产生获奖项目。

第四章 颁 奖

第十六条 颁奖仪式一般于公历逢双年份举行。

第十七条 科学奖每项获奖项目奖金为壹佰万元人民币,同时授予荣誉奖章和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实施,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陈嘉庚科学奖和陈嘉庚青年科学奖实施细则》,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