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办法
陈嘉庚青年科学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中国独立做出重要原创性科学技术成果的青年科技人才,激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立志献身我国科学技术创新事业,设立陈嘉庚青年科学奖(以下简称青年奖)。

第二条 青年奖由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

第三条 根据《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青年奖共设六个奖项:数理科学奖(包括数学、物理学、力学、天文学),化学科学奖,生命科学奖(包括生物学、医学、农学),地球科学奖,信息技术科学奖,技术科学奖。

第五条 凡在所设奖项的相应学科领域内做出重要原创性科学技术成果、年龄40 周岁以下(包括40 周岁)的中国公民(按推荐年1月1日足龄计算),经本办法规定的推荐和评审程序通过,可授予青年奖。

第六条 青年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每次评选2人,如无符合标准的获奖人,可以空缺。

第二章 评奖委员会

第七条 青年奖设立总评奖委员会,并根据所设奖项分别设立专业评奖委员会。总评奖委员会负责陈嘉庚青年科学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总评奖委员会主席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各专业评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科学院各专业学部主任酝酿提名,经各专业学部常委会讨论通过,由总评奖委员会主席聘任。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九条 青年奖只接受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条 青年奖候选人由基金会邀请相关领域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推荐人不能是被推荐人相关成果论文的合作者。

第十一条 推荐人需填写《陈嘉庚青年科学奖推荐书》,并附被推荐人具有重大原创性成果的论文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基金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对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形式审查情况报总评奖委员会确认,产生有效候选人。

第十三条 往届获奖人以通信形式,对有效候选人进行预选评审,结果提交各专业评奖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初步候选人。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奖委员会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评审,投票产生不超过3位正式候选人,并撰写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总评奖委员会对正式候选人进行审议,投票产生获奖人。

第四章 颁 奖

第十六条 颁奖仪式一般于公历逢双年份举行。

第十七条 青年奖每项获奖人奖金为贰拾万元人民币,同时授予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实施,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陈嘉庚科学奖和陈嘉庚青年科学奖实施细则》,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