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陈嘉庚科学奖和陈嘉庚青年科学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陈嘉庚科学奖(以下简称科学奖)和陈嘉庚青年科学奖(以下简称青年奖)的奖励工作,根据《陈嘉庚科学奖奖励办法》和《陈嘉庚青年科学奖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科学奖和青年奖的数理科学奖、化学科学奖、生命科学奖、地球科学奖、信息技术科学奖和技术科学奖的推荐、评审和颁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评奖委员会及通信评审专家

第三条 科学奖和青年奖共同设立总评奖委员会,下设六个专业评奖委员会,分别是数理科学奖评奖委员会、化学科学奖评奖委员会、生命科学奖评奖委员会、地球科学奖评奖委员会、信息技术科学奖评奖委员会和技术科学奖评奖委员会,负责科学奖和青年奖相关奖项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总评奖委员主席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中国银行推荐的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副理事长担任,成员包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各专业评奖委员会主任。各专业评奖委员会委员由相关学科领域的13名专家担任,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由中国科学院各专业学部主任酝酿提名,经本专业学部常委会讨论通过,由总评奖委员会主席聘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每届一般更换三分之一委员,委员可连任两届。

第五条 各专业评奖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掌握设奖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对设奖学科及其相关领域出现的、特别是尚未被人们普遍认识的原创性重大科学和技术成果的科学价值及其对科学研究、社会和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有较强的判断能力;

(三) 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修养。

第六条 各专业评奖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 会议评审,确认科学奖初步候选项目和青年奖初步候选人,并对科学奖初步候选项目和青年奖初步候选人进行评议,投票产生科学奖正式候选项目和青年奖正式候选人;

(二)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特别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对科学奖初步候选项目和青年奖初步候选人的介绍和讨论;

(三) 研究解决科学奖和青年奖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若专业评奖委员会委员无法履职或候选成果相关专业的委员空缺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由该专业评奖委员会主任提名,商相关专业学部主任同意,可补聘有关专家参与专业评奖委员会的工作,并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通信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与职责:

(一) 参与各奖项通信评审的专家,为往届对应奖项的科学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和青年奖获奖人;

(二)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学风严谨,公平公正,热心科学奖励事业;

(三) 应秉持独立、客观的态度,对科学奖有效候选项目或青年奖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

第三章 推 荐

第九条 科学奖和青年奖由基金会邀请相关领域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推荐人不能是被推荐相关成果论文的合作者。

第十条 每位推荐人只能推荐1项科学奖候选项目,每项一般推荐1名获奖人,若成果由1人以上相关学科领域的科学家分别做出了重大原创性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推荐最多不超过3名获奖人; 每位推荐人只能推荐1名青年奖候选人。

第十一条 若推荐的科学奖候选项目获奖人为1人以上时,应在推荐书中说明各人在该候选项目中所做出的重大原创性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的主要贡献及其水平和作用。

第十二条 推荐人应独立填写《陈嘉庚科学奖推荐书》或《陈嘉庚青年科学奖推荐书》,对原始创新性成果详细介绍并客观评价:

(一) 重大原创性科学发现的内容、科学意义、对促进科学技术、社会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产生的影响;

(二) 重大原创性技术发明的内容、科学意义、对促进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若推荐的科学奖候选项目和青年奖候选人正在申报国家奖励,请在推荐书中予以注明;若推荐的科学奖候选项目曾获国家奖励,则重点介绍该候选项目获奖以后新的发现、重要突破或发现其新的科学意义。

第十四条 一般于公历逢单年份进行推荐。推荐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基金会网站提交推荐材料,并将推荐书打印签名后寄送基金会办公室,逾期推荐无效。

推荐材料包括:

(一) 《陈嘉庚科学奖推荐书》或《陈嘉庚青年科学奖推荐书》;

(二) 科学奖候选项目和青年奖候选人须提供两篇相关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论文全文(均为非综述文章):其中一篇为该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最早发表的研究论文,另一篇为该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后续研究的代表性论文。同时也可提供发明专利摘要和专利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 所提供材料均不得涉密,提交推荐材料时须同时提交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材料不涉密的审查证明。

第十五条 连续2次未获奖的科学奖候选项目,停止1次被推荐资格;连续2次未获奖的青年奖候选人,停止1次被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如果科学奖被推荐项目、青年奖被推荐人明显不属于所推荐学科范畴,则由基金会办公室商相关专业评奖委员会主任,并征得推荐人同意后提出书面调整建议,报请总评奖委员会同意后调整到相应学科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形式审查情况报总评奖委员会确认,产生科学奖有效候选项目和青年奖有效候选人。

第十八条 通信评审产生科学奖初步候选项目和青年奖初步候选人。

(一) 基金会办公室将科学奖有效候选项目或青年奖有效候选人《推荐书》、附件等有关材料和选票发送给通信评审专家;

(二) 通信评审专家填写选票,并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基金会办公室;

(三) 各专业评奖委员会主任会议确认结果并排序,排名前三分之二(含)的科学奖有效候选项目为科学奖初步候选项目,排名前三分之二(含)的青年奖有效候选人为青年奖初步候选人。

第十九条 各专业评奖委员会会议评审,产生科学奖正式候选项目和青年奖正式候选人:

(一) 各专业评奖委员会经过充分评议和讨论,以无记名方式按分值1-10分进行打分投票,以得分高低产生不超过2项科学奖正式候选项目和3位青年奖正式候选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凡获得平均分在6分(含)以上时,入选科学奖正式候选项目和青年奖正式候选人。如遇得分相同而超过2项科学奖正式候选项目或3位青年奖正式候选人时,则对分数相同者再打分投票,得分高且在6分(含)以上者为科学奖正式候选项目或青年奖正式候选人;

(二) 各专业评奖委员会为科学奖正式候选项目和青年奖正式候选人撰写书面评审意见,提交总评奖委员会审定;

(三) 如果总评奖委员会提出科学奖正式候选项目或青年奖正式候选人调整意见,使某奖项空缺时,可从专业评奖委员会对科学奖正式候选项目投票产生的排序中选取第3名到第5名,或从青年奖正式候选人投票产生的排序中选取第4名到第8名,由总评奖委员会会议投票,产生不超过2项科学奖正式候选项目或3位青年奖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条 总评奖委员会结合各专业评奖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科学奖正式候选项目和青年奖正式候选人进行审议,投票产生科学奖获奖项目和青年奖获奖人。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得票数的方能入选。

第二十一条 对科学奖获奖项目和青年奖获奖人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和投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推荐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 颁奖

第二十三条 评选结果揭晓前征求获奖人本人意愿,获奖人应承诺于获奖后,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种评审、学术交流、科普、研讨会、国际交流等公益活动。

第二十四条 颁奖仪式一般于公历逢双年份举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总评奖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奖委员会经过评议,若不能产生符合奖励标准的科学奖获奖项目和青年奖获奖人,可以空缺。

第二十六条 科学奖和青年奖的评审实行保密及回避制度:

(一) 评审过程未结束之前,对外不公布各专业评奖委员会和通信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以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二) 各专业评奖委员会委员不参加本人所在专业评奖委员会评审项目的推荐和通信评审工作;

(三)科学奖候选项目和青年奖候选人论文中的合作者、被推荐人硕士和博士导师及被推荐人的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不得参与该候选项目和候选人所在奖项的推荐以及专业评奖委员会和通信评审工作;

(四) 推荐人不参加其推荐项目和被推荐人所在专业评奖委员会和通信评审工作;

(五) 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和专业评奖委员会委员的成果和本人不被推荐为候选项目或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科学奖和青年奖不受理有争议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凡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推荐获奖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后方可被推荐。

第二十八条 若评奖过程中遇到本实施细则不能明确判定的问题,由总评奖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评审的终止

(一)如有科学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或青年奖候选人在评审过程中去世,评审自然终止;

(二)如有科学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或青年奖候选人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到政治、经济、品行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被调查或处理处分的,经其所在单位调查,或由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并出具意见后,经总评奖委员会批准,终止评审。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实施,并负责解释和修订。